【政策调整】有关海外/港澳台至中国大陆”进口寄递物品“相关规则调整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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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29日,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有关‘关于公布《进境物品关税、增值税、消费税征收办法》的公告(税委会公告2024年第11号)’公告,(https://gss.mof.gov.cn/gzdt/zhengcefabu/202411/t20241129_3948540.htm),海关总署发布‘关于发布进境物品分类原则和计税价格确定原则有关事项的公告(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75号)‘(http://www.customs.gov.cn/customs/302249/2480148/6233507/index.html),其中对于海外/港澳台至中国大陆进口寄递物品的总价值、税号及税率进行对应调整,详情如下:
生效时间:2024年12月1日(已生效)
一、主要变更点
1、寄递物品(既原‘个人物品’)的价值规则:由之前的总值1000人民币限制调整为总值2000人民币(单一不可分割物品除外));
2、计税价格逻辑调整:
a. 对于列明完税价格:由’按照完税价格进行计算‘调整为’优先以实际价值进行计算,其次用完税价格进行计算;
b. 对于未列明完税价格:由’以提交价值证明进行裁定‘调整为’以相同物品相同来源地最近时间的市场零售价格优先;
3、归类表调整:新增13类品项(主要为小家电、音像设备、智能穿戴设备、电池类),删除10类品类(主要是品名调整到新类别),调整4类大类(品名描述调整),
4、计税品名调整:
a. 税号删除:删除20个物品税号,主要是服装及小家电;
b. 品名调整:主要为化妆品、冰箱、酒柜、电视机、存储介质、智能穿戴、电池类;
c. 税号调整:14类物品的税号发生变化,主要是家电类。
5、计税价格调整:37个品名的完税价格调整,(主要为烟、化妆品(扑面粉)、存储卡类、床罩,化妆品(洗甲类)、家用测量仪器(血糖仪、探热针等)、小家电(电话机及驱动器)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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